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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交樓違約金逃不掉

近年來,由於開發商工程拖延等問題造成的延期交房現象非常普遍。例如近期的南海新城市廣場事件,這就提醒市民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是否有對延期交房的明文約定。遇到相關事件也可以訴諸法律。

謝先生於2013年購買佛山房產,當時與開發商協定交樓日期是2013年12月,但實際交樓日期卻為2014年1月,按相關協議,開發商應該向業主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但春節過後,開發商卻通知謝先生,違約金改為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商直接支付給物業公司。謝先生表示,購買房產時,由於介紹瞭四個親戚及朋友在此購房,按開發商規定,可以免除四年的物業管理費。但所謂的“違約金”要到第五年才開始轉為物管費。這五年期間會發生什麼事情也無法預料。如果房產已出售,開發商的逾期交樓違約金就成瞭一張空頭支票,無法兌現。但開發商卻以“統一辦理”為由,不予理睬謝先生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要求。

經佛山市消委會調解,房產公司同意按合同約定支付延遲交樓的違約金給謝先生。

律師點評:

眾所周知,開發商負有依約按時交付房屋給購房消費者的義務,開發商未依約按時交付房屋構成違約,依法應向購房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這既是對守約方的合理補償,也是對違約方的懲戒,不能由違約方自行選擇或者強迫對方接受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在本案中,開發商違約在先,卻以“統一辦理”的名義要求以“違約金”抵償“物業管理費”,這看起來很可笑。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卻是平等的合同主體,不能利用其強勢地位,以各種名義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否則是無效的。

購房提醒:延期90天以上

可解除合同

一般購房合同裡都會有關於延期違約金的約定,一般延期交房每日要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三不等的違約金。如果延期90天以上,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應向買受人雙倍退還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遭遇延期交房該如何索賠維權?業內人士支招,應註意搜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證據,保留延期交房的額外損失證據,還應註意訴訟實效,瞭解延遲交房退房條件,業主維權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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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佛山日報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5-03-13/09155981955374675447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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